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六、商标权权属保证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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